(2017)皖01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道满、陈严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满,陈严,段晓春,陈祥柱,童川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满,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合肥市庐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脱逃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严,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政务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段晓春,男,197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祥柱,男,1977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童川,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肥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23日,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阻止安徽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董大水库水资源保护区三十岗镇二期复建点项目施工,索取公民钱财2万元。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归案经过、工程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明星、孟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侯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的供述与辩解、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道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道满、段晓春、陈祥柱系自动投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道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段晓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童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祥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安徽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公司签订了承包董大水库水资源保护区三十岗镇二期复建点项目土方工程的协议,预计总工程量200余亩,工程价人民币850余万元。被告人陈道满、陈严获知后,找到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公司股东侯某等人,要求将该工程30%的工程量(三十岗镇陈小郢村约60亩的土方工程)出让给其,陈某等人未同意,陈道满、陈严见状对陈某等人进行了言语威胁。2016年3月23日,在得知陈某公司的工地开工后,陈道满、陈严决定阻止对方施工,以给陈某等人压力,并由陈严通过被告人陈祥柱、童川纠集了三、四十人,于当日15时许赶到该工地,意图对陈某等人及工地施工人员进行威胁,后见无人施工,遂离开。2016年3月27日,陈道满再次约陈某见面,提出由陈某给其部分现金,其不再参与该土方工程、不再去工地闹事,因陈某只同意给付2万元人民币而未谈成。当日,陈严再次电话给陈祥柱,并通知了被告人段晓春和刘三哥(基本情况不详),要三人帮忙纠集人去工地“走场”,意图再次施加压力,陈祥柱、童川、段晓春、刘三哥随后通知了多名社会人员前去帮忙吓唬对方。次日上午9时30分许,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与纠集的四十余人于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与北一环路交口集合后,分乘两辆客车准备前往施工工地途中,在肥西路与临泉路交口被公安民警拦截,陈严、童川被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陈道满主动到案,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段晓春、陈祥柱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均能如实交代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侯某报案及其陈述笔录;证人刘明星、方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工程协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0)蜀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合肥市西市区(现为蜀山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庐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的手段阻止安徽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董大水库水资源保护区三十岗镇二期复建点项目顺利进行,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依法予以惩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上述各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未能得逞,属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满、段晓春、陈祥柱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满、陈严、段晓春均有劣迹,均可酌情从严处罚。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陈道满、陈严、童川、陈祥柱、段晓春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道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段晓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童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陈祥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良群审 判 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欣天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