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志玲、孙万才诉被申请人李任、阎国珍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志玲,孙万才,李任,阎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25号申请人马志玲,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人孙万才,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申请人李任,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阎国珍,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申请人马志玲、孙万才诉被申请人李任、阎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志玲、孙万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任名下的坐落于龙江县杏山镇东六九村瓦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任名下的坐落于龙江县杏山镇东六九村瓦房,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担保,变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