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仝金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金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金贵,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金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仝金贵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奇石小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仝金贵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9.11㎎/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金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仝金贵当庭对指控其危险驾驶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仝金贵酒后驾驶无号牌“雅迪”二轮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奇石小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仝金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11㎎/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雅迪”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仝金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金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金贵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仝金贵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金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