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俊付与张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付,张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41号原告:张俊付,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纪,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俊付与被告张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俊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付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