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桥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桥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81号原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建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桥桥,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桥桥劳动争议一案中,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主张,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而曹桥桥在重新提起的劳动仲裁中认可已与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李玲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