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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梁凌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凌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00号罪犯梁凌锋,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凌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凌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凌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梁凌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提出减刑建议(减刑建议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发函称:“该犯间隔已满一年六个月,考核积分2400分,但是间隔只有一年六个月,少于上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期,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撤销对罪犯梁凌锋的减刑。”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梁凌锋提请减刑间隔期不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其裁定不予减刑或由福建龙岩监狱撤回减刑提请。本院认为,罪犯梁凌锋于2015年6月2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间隔期应不得少于一年十一个月。从上次减刑的2015年6月至本次减刑报请少于一年十一个月,罪犯梁凌锋的减刑呈报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刑间隔时间。据此,本院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梁凌锋的减刑呈报。检察机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龙岩监狱撤回对罪犯梁凌锋的减刑呈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