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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继天、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天,申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33号申请人:孙继天,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申红军,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孙继天诉被申请人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继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鲁CBG**挂)两辆。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继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两辆,车牌号为鲁C×××××、鲁CBG**挂。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