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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传庆与黄先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庆,黄先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635号原告:刘传庆,男,汉族,194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水市。被告:黄先令,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广水市。原告刘传庆与被告黄先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因刘传庆与黄先令自愿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4月2日原告刘传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庆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