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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樊庆玉与秦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玉,秦振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3民初41号原告樊庆玉,男,1961年7月31日生,住伊春市带岭区。被告秦振奎,男,1962年12月16日生,住伊春市带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庆玉与被告秦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庆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庆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樊庆玉承担。审判员  迟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