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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王艳、刘建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刘建丽,周红国,王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丽,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玉文,贵州哲瀚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790209.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贵州哲瀚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25277。被上诉人:周红国,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王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上诉人王艳之夫。上诉人王艳、刘建丽因与被上诉人周红国、第三人王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第三人王淳系夫妻关系,并且二上诉人已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第三人对挖掘机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第三人未向被上诉人告知其是二上诉人的代理人,因此第三人与二上诉人就形成了隐名的代理关系,由于被上诉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导致第三人无法向二上诉人履行转交租金的义务,所以及时向二上诉人披露了被上诉人,二上诉人便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行使了委托人介入权,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方,向被上诉人主张第三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故二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周红国未答辩。上诉人王艳、刘建丽一审起诉请求:一、解除《小松220-8挖掘机设备租赁协议》;二、被告立即返还挖掘机;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192000元(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及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19200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五、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二原告提供的《小松220—8挖掘机设备租赁协议》显示出租方为第三人王淳,承租方为被告周红国,可见第三人王淳与被告周红国系《小松220—8挖掘机设备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而二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二原告将小松牌p220-8型液压挖掘机委托给第三人王淳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出租、使用、收益等,可见第三人取得了二原告的委托授权,对小松牌p220-8型液压挖掘机享有出租权,第三人王淳与被告周红国签订的《小松220—8挖掘机设备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王淳作为出租方,享有出租权,即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二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方,不享有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故二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艳、刘建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0元(已减半收取5145元),退还原告王艳、刘建丽。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案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中,二上诉人授权王淳对涉案挖掘机进行经营、管理,王淳在二上诉人的授权范围内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现因被上诉人的原因,王淳不能向二上诉人履行义务,二上诉人有权行使委托人介入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二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新审判员  朱 红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茂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