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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宗兴、戴木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宗兴,戴木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宗兴,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木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宗兴与被执行人戴木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5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木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戴宗兴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