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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世法与徐王莹、张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法,徐王莹,张海国,汪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7047号原告:杨世法,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徐王莹,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张海国,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汪自力,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法诉被告徐王莹、张海国、汪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9元,由原告杨世法负担。审 判 长  乐嘉波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