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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长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923号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住济宁市兖州区北护城河路72号。济宁市兖州区长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西;济宁市兖州区兖能煤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大庙村;高洪林,男性,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政府前路2号;刘艳珍,女性,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巨王林村494号;刘长军,男性,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217号;邵翠华,女性,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217号;刘洪波,男性,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217号;刘洋洋,女性,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217号;刘庆玖,男性,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466号;高洪云,女性,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兴隆路88号兴隆矿小区中区30号楼2单元102室;赵文新,男性,199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火神庙村143号。本院在执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济宁市兖州区长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能煤业有限公司、高洪林、刘艳珍、刘长军、邵翠华、刘洪波、刘洋洋、刘庆玖、高洪云、赵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