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马运华与厦门恒信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华,厦门恒信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敏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067号原告:马运华,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厦门恒信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2号1706室。法定代表人:黄敏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敏荣,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华与被告厦门恒信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华经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海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