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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261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颖光,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石艳萍,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