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天富与刘晨晨、水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富,刘晨晨,水海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857号原告陈天富。被告刘晨晨。被告水海峰。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D01幢西3号。原告陈天富与被告刘晨晨、水海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天富因内固定在位,鉴定的时机尚未成熟,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天富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竞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