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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洪宪、李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宪,李氏明,甄清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61号之二申请人:李洪宪,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申请人:李氏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申请人:甄清平,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宪与被申请人李氏明、甄清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氏明、甄清平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6000元保证金并提供张文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文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的帝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广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