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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441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28组。管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号楼**层。负责人单正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被执行人: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法定代表人龙仁虎,该公司董事长。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后本案被执行人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06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