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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冯先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先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43号申请人冯先锋,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周锐博,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树洋,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亮,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冯先锋、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先锋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冯先锋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80元、误工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358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元,共计60000元,于2017年5月6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冯先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纳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