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正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正贝,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正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正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林正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庄某1从福鼎市前岐镇西宅村往前岐镇区方向行驶,行经前岐镇前岐村沙叠线29KM+5M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福建正杨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正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4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正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庄某1证言、被告人林正贝身份信息、公安证件查询记录、福鼎市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正杨司法鉴定所闽正杨所[2017]醇检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正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正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正贝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林正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正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