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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利军与宋海龙、刘浪、单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军,宋海龙,刘浪,单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62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军,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浪,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单慧明,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利军申请执行宋海龙、刘浪、单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海龙偿还申请人马利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0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浪、单慧明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宋海龙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