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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忠树与祁国庆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树,祁国庆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614号原告:马忠树,男,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祁国庆,男,60岁,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马忠树与被告祁国庆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马忠树于2017年4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忠树承担。审 判 员  涂 鹏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人民陪审员  侯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奇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