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忠树与祁国庆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树,祁国庆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614号原告:马忠树,男,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祁国庆,男,60岁,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马忠树与被告祁国庆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马忠树于2017年4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忠树承担。审 判 员 涂 鹏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人民陪审员 侯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奇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