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长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兰,郭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51号自诉人郑万兰,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人郭长太,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自诉人郑万兰以被告人郭长太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万兰以被告人郭长太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万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万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