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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友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友来,黄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友来。被执行人黄瑞霞。申请执行人郑友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