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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友先与陈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先,陈秀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121号原告:黄友先,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陈秀彬,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黄友先诉被告陈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雪敏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宛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