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友先与陈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先,陈秀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121号原告:黄友先,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陈秀彬,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黄友先诉被告陈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雪敏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宛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