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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群英与郭明、邓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群英,郭明,邓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71号原告:雷群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郭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邓小芹,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群英与被告郭明、邓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群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雷群英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