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群英与郭明、邓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群英,郭明,邓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71号原告:雷群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郭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邓小芹,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群英与被告郭明、邓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群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雷群英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