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孙强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民,马继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07号反诉原告:孙强民,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反诉被告:马继红,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马继红诉被告孙强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孙强民对原告马继红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孙强民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反诉费用,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孙强民提出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席守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