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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学宾与靳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宾,靳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4号申请人贾学宾,男,生于1977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靳三清,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贾学宾与被执行人靳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三清已按上述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