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聚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聚民,范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62号申请人:朱聚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巍。被申请人:范志立。申请人朱聚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志立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朱聚民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聚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范志立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校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