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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白占宗与李守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宗,李守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2039号原告:白占宗,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守防,曾用名李守舫,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白占宗与被告李守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占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守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占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砌墙施工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经人介绍,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巩义市办案中心干砌墙工作,双方经核算,被告欠原告砌墙施工费17500元,后支付10000元,余款7500元至今未付,引起诉讼。李守防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砌墙施工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守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占宗7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守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怡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