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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出生地河南省新密市,户籍地河南省,现住址新乡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7)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孙某与朋友周某一起去新乡市卫滨区天隆城4楼网吧内上网,将一个苹果iphone6手机放在显示器旁,然后去吧台开机买水。在被害人离开的这段时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也去网吧上网,在找机器开机的过程中,走到被害人准备上网的地方,随后看到桌上放着的苹果iphone6手机,因贪图便宜将手机拿走,并迅速离开了网吧,后将该手机关机。2016年6月8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17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孙某与朋友周某一起去新乡市卫滨区天隆城4楼网吧内上网,将一个苹果iphone6手机放在显示器旁,然后去吧台开机买水。在被害人离开的这段时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也去网吧上网,在找机器开机的过程中,走到被害人准备上网的地方,随后看到桌上放着的苹果iphone6手机,因贪图便宜将手机拿走,并迅速离开了网吧,后将该手机关机。2016年6月8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17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审查,无前科。(2)到案经过二份。证明:2016年5月28日14时许,在新乡市天隆城4楼网吧内,被害人孙某的苹果6手机被盗,经网吧管理人员比对会员信息,查找到偷走手机的人叫王某某,经公安网信息比对,该人的服务处所为新乡市百货大楼,后经联系百货大楼保卫科科长杜宜,核实是否有此人,后杜科长回信说有此人,并将王某某的手机号给民警,2016年6月7日,民警经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整个过程中,王某某积极配合,没有逃跑等行为发生。(3)手机购买发票一张。证明:被害人孙某以5288元购买iphone6,16G型号的手机。2.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8日下午1点半左右,被害人孙某到周某家找他,两人先去了南干道买了书,然后下午2点半左右到亿度网吧,找了一个正在上网的同学,这个同学左边正好有两个座位,两人将书包放在挨着同学的那个座,孙某把手机放在桌上,因两人都想挨着同学座,便在那抢了一会儿座位,之后两人去前台开机,去之前周某把孙某手机拿起来放在靠外边桌子的鼠标垫上。两人从前台返回就开始玩游戏,大概过了一小时左右,孙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两人在座位上找了找也没找到,之后到网吧前台反映,通过看监控,发现他们去前台开机时一个穿白色T恤,蓝色牛仔裤,身高1.75左右男子在他们之前占的座位上停留了一两分钟,后该男子从网吧后门离开,然后他们回到座位上网,期间没有旁人到过他们的位子。(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初,张某在亿度网吧上班时,有一个年轻人说手机在上网的时候不见了,要看监控,通过监控视频看到了偷手机的年轻人是怎样拿走被盗的手机。该年轻人通过正门进入网吧,到吧台把身份证激活后,在吧台买了瓶水,还买了包方便面,就找机器上网,然后找到了被害人放手机的机器上,之后坐了下,不到一分钟,该男子没有开机就起身从网吧南面的消防通道下去了。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孙某和周某一起去网吧找同学李树旺,到网吧之后看到李树旺已经在上机,孙某和周某就把各自书包放在李树旺上机的旁边两台机器的沙发上,孙某将一台金色苹果6,16G串号356954069894663手机放在一个显示器旁后,两人争了一会儿位置,孙某就与周某一起到吧台开了机器又买瓶水,之后回来开始玩游戏,玩了会游戏后孙某发现手机不见了,未找到便去找网管看监控,发现手机是被一个来上网的人拿走了。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5月28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下班后步行从百货大楼去天隆城亿度网吧上网,到前台刷身份证将会员卡激活后,在网吧最里面的位置找了地方坐了下来,坐下之后其发现键盘旁边有一部苹果6,金色,带一黑边外壳手机,因贪图便宜,拿着手机迅速离开网吧,回家之后把手机关机了。2016年5月31日又到天隆城网吧上网,被网吧老板叫到办公室,问手机的情况,因当时被害人孙某父亲在场,觉得丢人就没有承认手机是自己拿的。5.鉴定意见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一份,鉴定文号:卫滨价认鉴字(2016)第43号,鉴定人:米自信、陈秀江。证明:被盗的苹果iphone6手机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2517元。6.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晋书彬审 判 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崔玉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