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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茂、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茂,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591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清,男,该联社播扬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庆,男,该联社员工。被告王广茂,男,汉族,1977年09月12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王艳,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广茂、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归还清借款本息给原告,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广茂、王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