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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辉、张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张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奇、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洛阳电视台主持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方,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张倩父亲,特别授权。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辉以与被上诉人张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鑫杰审 判 员 邢 蕾审 判 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石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