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正先、张学梅与李国兵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先,张学梅,李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先,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学梅,女,1970年1月18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李国兵,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先、张学梅与被执行人李国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24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