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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房美娥与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美娥,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113号原告房美娥,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翠波,镇长。委托代理人杨鸽,女,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满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原告房美娥与被告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房美娥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美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传羽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