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房美娥与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美娥,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113号原告房美娥,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翠波,镇长。委托代理人杨鸽,女,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满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原告房美娥与被告集安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房美娥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美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传羽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