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松诉李指北、杜梅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松,杜梅琴,李指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05号申请人:王建松,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梅琴,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指北,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松申请执行李指北、杜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松与被执行人李指北、杜梅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建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乙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