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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勇与被告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914号原告彭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吴平,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彭勇与被告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彭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天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