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385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永全,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1月7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谢某轩,感情尚好。直至2007年,被告谢某某购买一辆卡车后,以生意为由经常不回家也不给家里生活费,其只能边上班边照顾孩子。被告谢某某将卡车卖掉后,不但与原告分房睡,在家里对其和孩子也不理不睬,其多次找被告谈话,希望修复夫妻间的感情,但被告均不理睬。2013年6月其向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莲湖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的诉请。2014年8月其再次向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第一次判决不许离婚后,双方关系虽无改善,但矛盾并未加剧,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予被告主动改善关系的机会”,以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判决作出后,其与被告关系依然没有改善。2014年11月被告搬出了其和孩子居住的雅卓盛世A23-7号。2016年其与被告先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同意离婚,有个人协议予以佐证,但在经济财产分割问题上两人各执己见。综上,其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谢某轩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谢某轩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谢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谢某轩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启航佳苑B区16号楼1306室房屋归被告谢某某所有,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玺国际的3幢2单元21层06号房屋(属于生产队福利房)的居住、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归被告谢某某;四、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启航佳苑B区1号楼503室房屋归婚生子谢某轩所有,被告谢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谢某轩;五、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启航佳苑A区4号楼3103室的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谢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张某某;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原告1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国审 判 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