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何鹏与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王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187号原告:何鹏,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与被告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鹏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