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侯利平、郑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侯利平,郑燕,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6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侯利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郑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69056-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包府路北10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广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侯利平、郑燕、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计18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骁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