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吕正金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1876号原告:吕正金,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8号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32646752M(1/1)。负责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飞,该公司员工。原告吕正金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正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正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此次事故被保险人系无责,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12时左右,张华永驾驶注册登记为叶玉芳的苏D×××××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变更车道时,王春年驾驶苏D×××××号轻型厢式货车为避让苏D×××××号重型厢式货车与吕正金驾驶的苏C×××××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后,苏C×××××号正三轮摩托车又撞到苏D×××××号重型厢式货车,致三车损坏,吕正金受伤。2016年5月11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6352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华永与吕正金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春年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2016年9月28日本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吕正金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评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4日出具苏同司鉴所[2016]临司鉴字第15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吕正金因车祸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吕正金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嗣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苏D×××××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诉讼中,吕正金申请撤回对王春年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裁定,准予吕正金撤回对王春年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吕正金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苏D×××××号轻型厢式货车交强险保险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华永与吕正金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春年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而当事人也均无证据可推翻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并综合事故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方式、苏D×××××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有交强险等因素考量后,确定由承保交强险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只主张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吕正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计11000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正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正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燕萍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