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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精工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李瑞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精工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92-3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精工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徐秀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精工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5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129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瑞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询许茹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2017年2月17日限制李瑞出境、作废港澳通行证和护照,2017年3月2日查封李瑞名下车牌号为吉E281**奥迪牌轿车车籍手续,2017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瑞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