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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一苏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一苏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一苏夫,男,1989年6月18日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不识字,住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一苏夫盗窃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甘06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马一苏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手电筒1个、橘红色塑料柄美工刀1把、美工刀刀片1把、手钳子1把、橘红色橡胶材质手套1双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一苏夫以”原判认定的第4起中的两次盗窃犯罪并非其实施;认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并非其实施。”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一苏夫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素芬审 判 员  蔡立斌代理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兴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