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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与卞正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卞正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001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负责人:刘八斤,系该村民小组生产队长。被告:卞正强,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诉被告卞正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村西街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