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正爱与戴士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爱,戴士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17号原告:李正爱,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斌,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士领,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李正爱与被告戴士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正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爱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李正爱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