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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正爱与戴士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爱,戴士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17号原告:李正爱,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斌,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士领,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李正爱与被告戴士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正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爱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李正爱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