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4947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冀010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范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7303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还重审。发还重审后,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及妻子郝先娥多年来一直在石家庄市新华布匹城北区4排19号经营布匹生意。原、被告有多年购销布匹业务,因关系较为熟络,后期业务有赊欠先提货后付款的情况。经查对,被告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除已付款外尚欠原告布匹款94912元没有支付,有送货单等为证。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49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布匹零售生意,经营场所为东一所布匹北区4排19号。原告提供送货单43份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布匹购销业务,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布匹有上述送货单为证,送货单均由被告及其员工签字确认,经核对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4912元(83482元+6128元+5302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上浮50%计算)。因送货单上的部分签名非被告本人书写,合议庭要求原告对证据及主张数额给予解释,原告补充说明为:1、取货单上大多是被告本人签字,但也有被告员工签字的情况,被告员工取货后,被告事后也给予确认,但被告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不再对其员工取货确认,故原告停止给被告供货;2、截止至2013年11月2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83482元,该事实在2013年11月29日送货单上有记载;3、截止至2014年3月15日,被告田某某又拖欠货款6128元,该事实在2014年3月15日送货单(贷款金额968元)上有记载。以上事实有送货单、(2016)冀0105民初292号卷宗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送货单主张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部分单据上有被告签字确认,按送货单注明的内容看,双方存在定期对账的事实,按照现有证据及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因部分送货单系他人签字,被告未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故对此部分数额不能认定。结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事实,货款数额应为89610元(83482元+6128元)。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举证、抗辩等相应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某某货款896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3元,原告范某某负担121元,被告田某某负担2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江凌陪审员 刘 薇陪审员 何 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