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山贤与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山贤,潘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1296号原告:赵山贤,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潘志明,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赵山贤与被告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赵山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山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山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山贤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郑跃龙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