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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429号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翔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小军,湖南省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澧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 承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