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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玉坤申请对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坤,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财保4号申请人:张玉坤,男,汉族,。被申请人: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大四站镇发展村。法定代表人:杨春梅,职务,经理。申请人张玉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勃利县支行对公账户存款人民币10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玉坤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勃利县春力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勃利县支行对公账户存款人民币109,000.00元。冻结申请人张玉坤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65.00元,由申请人张玉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雁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