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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全胜申请执行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胜,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胜,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园林所家属楼东单元三楼西户。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国检C区三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永丽,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宁,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二连浩特市国检C区03111号。本院在执行李全胜申请执行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彦审判员 云晓鑫审判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塔林夫